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项目招标文件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关于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防范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的要求,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及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招标。
一、招标概况:
(一)项目名称: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装置拆除污染防治项目 ;
(二)拆除时间: 2024年5月至2026年5月 ;
(三)拆除地点: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2024年5月16日14时(北京时间);
(五)开标地点: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
二、招标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原空分装置、造气装置、树脂厂设备、设施拆除,原热电装置设备、设施及厂房拆除,需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编制拆除方案。造气装置和空分装置、热电装置、树脂厂,拆除活动需分别编制《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应急预案》《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报告》《拆除活动总结报告》。
2.各装置《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应急预案》《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报告》《拆除活动总结报告》需报生态环境局备案。其中《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应急预案》需在拆除工作开始前备案。
(二)技术要求:
根据《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以下简称《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报告》。
《污染防治方案》应明确:
1.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重点防止拆除活动中的废水、固体废物以及遗留物料和残留污染物污染土壤。
2.针对周边环境特别是环境敏感点的保护,关于防止水、大气污染的要求。如防止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的要求,扬尘管理要求(包括现场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实行提前浇水闷透的湿法拆除、湿法运输作业)等。
3.统筹考虑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做好与后续污染地块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的衔接。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执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报告》的编制及管理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国家法律标准要求执行。
三、投标人资质与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经营应具备的合法资质;
(二)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投标;
(三)投标人须为江苏省内注册的法人,注册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
(四)投标人营业范围包括环境保护内容。有省内化工装置拆除污染防治项目业绩或省内化工单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调查业绩3项以上,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万元,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
(五)投标人拥有CMA/CNAS实验室资质认定,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具有土壤检测能力。
(六)为本项目配置的项目负责人须持具有环保类高级职称,且同时具备环评工程师证书。(提供近6个月社保证明)
(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投标人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安全或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www.gsxt.gov.cn)的信用查询结果截图并盖章)。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投标方需要现场勘查,时间定为 5 月 12 日上午 10 时,未进行现场勘查的单位无投标资格。
四、投标:
根据招标内容,投标书包括:
(一)资质证明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投标授权人证明、业绩证明、信用证明。
(二)技术咨询工作进度安排及详细方案。
(三)报价方式:报价为含增值税送到价。如国家税率调整,按合同含税价格/(1+合同约定税率)*(1+国家规定的新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开具发票;
报价总价及明细(含税价,注明税率、支付方式)。对索普空分装置、造气装置、热电装置、树脂厂区域分别报价并盖章,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
(四)付款方式:现汇。根据装置拆除进度,每个项目完成对应工作量支付单个项目金额的90%。三个项目全部工作完成后,支付余款。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到两个月内支付费用。
(五)本项目投标通过线下方式进行:
采用线下投标应将报价书及相关资料以标袋形式送达,标袋外包装必须用“封条”密封,封条“格式自定”,另需加盖公章、法人章,填写密封日期;在标袋封面上需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要求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送达。如快递邮件破损或封面无投标注释被误拆,我方概不负责;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寄送达,逾期将作为作废标处理。
(六)中标后,需要三天内提交工作任务内容。
(七)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密封寄:
公司: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
邮编:212006
收件人:范文颖
联系电话:88995862
(八)凡对招标文件条款有疑义的,请在开标前按以下方式联系:
公司: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
招标联系人:范文颖,电话:88995862,
部门负责人:王先生,电话:13615287365。
五、开标、评标、流标及废标
(一)开标
本项目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小组负责开标工作,确定最终中标人。
(二)评标
1、在能够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总价最低的一家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2、请各投标人保持通讯畅通,便于评标小组在开标现场电话联系。
3、评标小组不得泄露各投标人的报价。
(三)流标
招标人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串标、陪标等扰乱招标人经营秩序的恶劣情况,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可作流标处理,并可将相关投标方列入供应商负面清单,一年内不再接受参与投标工作。
(四)废标
1、凡投标人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或投标文件填写不完整、报价有空项的,或不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招标人有关要求的问题,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可作废标处理。
2、投标人应如实提供符合市场规律和自身成本的合理报价。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与市场价格明显偏离并因此影响了招标活动的公正合理性,损害了招标人的正当利益,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可作废标处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违约责任:
1.中标人中标以后应严格按照标书约定与招标方签定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及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工作。对中标人所有违背标书及合同约定的行为,招标人均可持续保留与中标方中止合作的一切权利。
2.中标人如未按时完成报告,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从合同款中扣除20%,超过合同时间30日,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
3.因中标人的报告质量、逾期完成等原因给招标人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违约罚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4.履行合同中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5.如投标人不能正常履约,对招标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根据《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版)》(详见附件2),招标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投标人进行考核扣分,对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索普集团本部及各分子公司将不接受其投标,产生严重影响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的公示地址为:www.psychsimulation.com。
6.投标人对所供产品所引起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本招标书,参与报价投标即视为对本招标书所列之条款均表示接受。
8.本次招标解释权归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商务合作部所有。
9.本次招标中标信息公示网址:/list/91-93.html。本次招标解释权归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环保安全部;招标业务监督电话:0511-88995150、88995690。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单位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有关活动,并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1、投标项目的总投标价(含税)为 (大写): 元人民币;税率 %;
单位 | 投标价(含税) | 税率(%) |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空分装置、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造气装置 | ||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热电装置 | ||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树脂厂区域 | ||
合计 |
2、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全部规定;
3、我方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同时完全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如果招标文件有相互矛盾之处,我方同意按招标方的解释处理;
5、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6、对自主公开招标文件的不接受项:
全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1
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按国家标准及相关准则或规定组织生产销售的物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或施工承包商,其资质证照齐全且满足我司采购要求,均可参与我司组织的招标及比价采购等商务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索普集团本部各部门,各单位须参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并报集团商务合作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职责分工
1.使用部门:负责提供技术参数或提出服务要求,对采购物资或服务的质量进行验收,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在使用效果、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
2.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使用过程,对标的物样品或试供原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所需的技术要求。
3.采购部门:负责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不断开发有能力、满足公司所需物资或服务的供应商,对目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完整性、交货期、价格等作为筛选的依据进行资格初审,收集供应商资料并建立档案。
4.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供应商负面清单确定流程
第四条 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由商务合作部全面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在使用或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供应商考核意见应报商务合作部统一汇总管理。具体确定流程如下:
供应商评审负面清单制度流程
第三章 供应商积分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 供应商的积分考核主要包括供货质量、交货周期、售后服务、资质信誉等方面,每项各10分。使用部门、专业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监管部门均可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商务合作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并根据综合扣分情况将供应商分为合格供应商或负面清单供应商。凡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自被考核当日起一年内均不得与公司进行合作;凡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一年后当年考核扣分自动清零。
1.合格供应商:供应商一年内累计考核扣分介于0-9分之间,可作为合格供应商继续开展合作。
2.负面清单供应商:供应商单次供应考核扣分或一年内累计考核扣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须列入负面清单供应商,至少于一年内停止与其产生新的合作。
第六条 供应商考核方法
1.质量方面
(1)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调换未对公司造成影响,单次扣1-3分。
(2)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公司造成了一定影响,单次扣3-5分。
(3)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单次扣5-10分。
2.交货方面
(1)交货时无质检报告或合格证等必要资料的,单次扣1-3分。
(2)交货时未按规定包装的,单次扣1-3分。
(3)延期交货,但未对公司造成影响,单次扣1-3分;造成一定影响,单次扣3-5分;造成严重影响,单次扣5-10分。
(4)交货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质量缺陷或以次充好,单次扣5-10分。
(5)运输单位未能按要求完成运输任务,单次扣1-3分。
3.售后方面
(1)对我公司的售后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单次扣1-3分;已造成一定影响,单次扣3-5分;造成严重影响,单次扣5-10分。
(2)售后人员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单次扣1-3分。
(3)在质保期之内,拒绝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单次扣5-10分。
4.资信方面
(1)中标之后因报价、参数错误等原因,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签订,单次扣1-3分。
(2)中标之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单次扣5-10分。
(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具发票给我方,单次扣1-3分。
(4)未按合同约定价格开票,单次扣1-3分。
(5)注册信息及基本资质证书不属实,单次扣5-10分。
(6)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单次扣5-10分。
第七条 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况,将直接列入负面清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直接永久性停止合作:
1.涉及弄虚作假、欺诈、故意隐瞒、冒名顶替等行为的。
2.出现串标、围标、陪标,或者以损害其他诚实竞争者的利益谋求中标的。
3.供应商通过恶意法律诉讼起诉我公司最终被法院裁定为败诉的。
4.违反廉政协议,滋生腐败现象的。
第八条 关于无效投诉的处理办法
根据索普集团招标管理制度,投标人如对投标结果存有异议,可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但为了维护招标工作的严肃性,投标人所提出的投诉一旦被公司认定为无效投诉,单次扣除投诉人3分;如果投标人仍不接受解释且采取重复投诉,甚至出现捏造事实、无理取闹、聚众围堵、恶意诽谤等严重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恶劣行为,可再扣除投诉人5-10分;投标人对同一事件的无效投诉或一年内累计无效投诉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均直接列入供应商负面清单,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永久性停止合作。
第四章 负面清单供应商的消除
第九条 已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通过自身完善、整改等措施,其产品或服务质量满足公司要求,原则上自考核满一年以后,供应商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供应商能力确认流程鉴定后方可从负面清单中消除。具体流程如下:
1.供应商提出负面清单消除的书面申请以及针对考核项的整改措施、效果等相关文件材料;
2.商务合作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供应商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确认,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
3.商务合作部根据材料确认及考察情况提出建议,经相关部门会签再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以后方可完成负面清单供应商的消除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供应商负面清单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供应商负面清单的加入和消除总体采取谁加入谁消除的独立自主处置原则,不同单位对同一供应商一年内的考核扣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由集团商务合作部将其列为负面清单供应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负面清单供应商的加入和消除均应在第一时间报送集团商务合作部,并由集团商务合作部统一在公司指定公告栏中进行公示。对已被某一单位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其他单位在同一时期一律不得再与其开展新的合作;对所有已被累计两次加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永久性停止与该供应商的合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集团商务合作部负责解释,原《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试行)》(苏索企字〔2020〕165号)同时废止。
集团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 联系电话:0511-88995088 集团邮箱:sopo@sop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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